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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受贿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3********,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成都市青白江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青白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管理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国土工作的便利,帮助姚渡镇液化气站的廖某某和办理修建液化气储存点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并在姚渡老大桥附近廖某某的铺子外收受廖某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

2、2017年初,成都**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某某为修建厂房,通过被告人周某某转让取得姚渡镇坪家村和凉水村位于青南大道旁的共计20余亩土地使用权,同时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自己负责**镇国土工作的便利,帮助巫某某办理该土地相关建设手续(未办成),另收受巫某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2020年8月2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监察委员会安排姚渡镇纪委将周某某带至区纪委监委谈话点进行谈话,当日周某某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进行了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源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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