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8********,汉族,在职研究生,原平果县公安局城区责任区******,2017年5月为合浦县公安局**,住广西合浦县廉州**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受贿罪,2018年10月31日被百色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7月1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2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月2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9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周某甲利用其担任平果县公安局责任区******的职务便利,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郑某某等人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25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索取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贿赂35. 25万元人民币。
2015年4月27日,平果县公安局对平果县黎明乡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立案侦查,并将此案交由该局城区责任区***具体办理。次日,上述三人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同年4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到平果县看守所将黄某甲提押到看守所值班室外的通道单独会见,并暗示该案由其主办,案件办理结果由其说了算,有什么事他可以关照。随后,周某甲用其本人手机拨打黄某甲妻子覃某某的手机,并由黄某甲亲自与其妻子通话,黄某甲告知其妻子满足周某甲的要求。后覃某某约周某甲到平果县龙江迎宾饭店附近吃饭,并请求周某甲帮助为黄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周某甲将黄某甲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黄某甲被释放当晚,与周某甲在平果县某茶庄喝茶。期间,周某甲对黄某甲说: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三人变更为取保候审需要30万元好处费。黄某甲当场承诺待黄某乙、黄某丙取保候审出来就筹钱给周某甲。5月27日,黄某乙、黄某丙被取保侯审。5月31日,黄某乙、黄某丙筹到20万元,黄某甲筹到6万元,后通过黄某丙银行账户将26万元转账到周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周某乙).
2016年1月1日、9日、13日,周某甲以装修房子缺钱为由打电话向黄某甲要钱,后黄某甲交代黄某丁分两次共转账7.5万元人民币至周某甲账户,另为周某甲购买油漆刷卡支付1.75万元人民币。
(二)收受郑某某贿赂7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25日,郑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平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该案由被告人周某甲主办。周某甲得知郑某某是南昆铁路副线平果段路基工程的项目施工方负责人,便向郑某某索要工程项目并承诺为郑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郑某某当即答应了周某甲。同年2月3日,周某甲将郑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不久,郑某某将其承揽的部分土方填埋项目交由周某甲承包。周某甲拿到工程项目后,通过时任平果县公安局**大队****陆某某将工程转包给黄某戊具体施工,工程款由黄某戊和郑某某结算。工程完工后,黄某戊于2016年8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7万元人民币到周某甲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2、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郑某某、黄某戊、覃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2.25万元人民币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明学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原卷10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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