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三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6组,住都江堰市**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08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都江堰市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聘用人员);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在都江堰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聘用人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都江堰市原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聘用人员),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被告人周某某在都江堰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聘用人员)。期间,先后负责房屋产权交易、变更、抵押登记以及二手房交易的接件、预审、系统录入、购房资格审查等工作。
2017年底至2019年期间,王某甲(另案处理)伪造国家税务总局都江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完税证明(未加盖红色印章),请托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周某某负责二手房交易资料接件、预审、录入系统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程序规定放松审核要求,不审核完税证明原件即录入系统,为无完税证明原件的二手房交易客户违规办理产权证。2018年9月,二手房交易接件、预审、信息录入职能划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后,王某甲请托周某某,并通过周某某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王某乙(另案处理),利用王某乙职务便利违规为无完税证明原件的二手房交易客户办理产权证。事后,王越给付周某某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周某某将其中9.9万元给付王某乙。
2018年6月至2019年期间,都江堰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被告人周某某接受陈倩(另案处理)请托,利用其负责二手房交易购房资格审核的职务便利,为陈倩提供的不符合都江堰市购房资格的人员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事后收取陈倩给予的感谢费共计9.6万元。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接受许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利用其负责二手房交易购房资格审核的职务便利,为许佳提供的不符合都江堰市购房资格的人员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事后收取许某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归案,退出赃款人民币26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便利或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是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兵
检察员:刘建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
5.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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