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受贿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6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小港派出所协辅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北仑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小港派出所协辅警,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暂住信息进行登记等职务便利,通过在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流管通”系统)制作录入相关虚假暂住人口信息的方式,为宁波市鄞州**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某、宁波**二手车市场员工姚某某等人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等业务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2 86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2至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根据陈某某提供的相关购车人员信息,在“流管通”系统内制作录入虚假暂住人口信息,多次收受陈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4 960元。

2、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周某某根据姚某某提供的相关购车人员信息,在“流管通”系统内制作录入虚假暂住人口信息,多次收受姚某某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7 400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根据唐某某提供的购车人杨元江的信息,在“流管通”系统内制作录入虚假暂住人口信息,收受唐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00元。

4、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根据黄某某提供的购车人谭某某的信息,在“流管通”系统内制作录入虚假暂住人口信息,因被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发现而案发。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宁波市北仑区监察委员会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流动人口专管员审批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暂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谢逸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被扣押的手机2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