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67********,本科文化,群众,案发时任山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济南市长清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济南市长清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自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先后担任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67.6万元。分述如下:
1.2017年底,周某某收受山东**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经理王某甲为感谢其帮忙承接长清区**街道**甲村、**乙村、**丙村、**丁村、**戊村、**己村棚改项目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而送的人民币2万元。
2.2017年10月,周某某收受**集团项目经理王某乙为了与其搞好关系,让其在**片区A区项目上多照顾而送的人民币1万元。
3.2017年11月, 周某某收受**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乙为感谢其在承接**甲村片区棚改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帮助以及让周某某以后继续关照而送的人民币1万元。
4.2017年12月,周某某收受山东**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某为让其帮忙承接**棚改项目施工总承包而送的人民币20万元。
5.2018年中秋节前,周某某收受山东**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为感谢其帮忙承接**城中村改造项目监理而送的人民币2万元。
6.2019年春节前、2019年中秋节前、2020年春节前,周某某分3次收受山东**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为感谢其帮忙承接**城中村改造项目监理以及让其在工程上继续提供帮助而送的每次2千元,共计人民币6千元。
7.2017年11月,周某某收受山东**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为感谢其帮忙承接济南**地形摄影测量项目而送的人民币5万元。
8.2018年1月,周某某收受山东**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为感谢其帮忙承接**城中村安置房建设工程地质勘察项目而送的人民币2万元。
9.2019年1月,周某某收受山东**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为感谢其帮忙承接四个片区的测绘工程以及让其继续帮忙而送的人民币13万元。
10.2019年6月,周某某收受山东**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为感谢其帮忙承接四个片区的测绘工程以及让其继续帮忙而送的人民币16万元。
11.2018年春节前,周某某收受山东**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常某某为感谢其帮忙承接**棚改项目A区项目管理工作而送的人民币2万元。
12.2018年4月,周某某收受山东**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为感谢其帮忙承棚改项目管理工作而送的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职责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霞
2020年11月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2.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3.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平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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