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4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桂林市**储备中心**,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桂林市七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桂林市七星区监察委员会向本院移送起诉,同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七星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桂林市**储备中心负责本市**区**桥**园项目地块收储工作的负责人,在该项目征收象山区**村委地块时,周某某与时任**村委**的陈某甲合作,周某某接受了陈某甲提出的在清点土地上附作物时放松标准的请求,放松了清点标准。同时,该项目的围墙及土地平整工程是陈某甲等人做的,陈某甲认为前期上报此工程的工程费偏低,要周某某帮忙调整提高该工程费,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陈某甲提高了该工程费。为此,于2013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收受了陈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的感谢费。

2、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被任**储备中心**,在桂林市**区**城项目工程中,为业主桂林****有限公司将其项目一期用地中遗漏的高压线改造成本纳入了二期成本。为此,于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收受了该公司业务经理苏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的感谢费。

3、2017年底,桂林****有限公司在桂林市**区**城项目工程中的备案、规划方案等方面遇到困难,桂林市政府相关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开会,要求解决这些问题,****公司管理人员梁某某、贺某某等人也为此找到被告人周某某,希望周某某能够协调各方关系,促成项目的推进。随后周某某经过多方周旋,解决了该公司在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难题。为此,被告人周某某两次收受了梁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的感谢费。

4、2017年12月,杨某甲挂靠广西****公司桂林分公司承接了桂林市万福东路配套用地项目围墙、土方平整、回填工程,工程完工后,作为发包方的桂林市**区**镇政府一直没有和杨某甲作工程结算,杨某甲为此找到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周某某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由周某某出面打招呼帮其尽快得到工程款,周某某答应帮忙,并找到**区**镇镇长刘某某,希望刘某某尽快和杨某甲作工程结算,刘某某答应了,2019年8月,**区**镇政府和杨某甲作了工程结算,给付了工程款。为此,被告人周某某收受了杨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的感谢费。

5、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被任命为桂林市**储备中心**,3月,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退休人员张某某帮廖某某约到周某某,廖某某讲明想做在桂林市区建加油站的生意,请周某某帮助推动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和叠彩区加油站用地的收储和出让事宜,由于周某某的职务关系,桂林市加油站用地的收储和出让工作,周某某均参与其中,掌握详细信息,周某某积极帮助廖某某,告之加油站地块的出让方案、政策变更、竞争风险等,使廖某某心中有数。正因此,廖某某放弃了对叠彩区加油站地块的运作,参与象山区加油站地块的竞拍,秀峰区加油站地块因收储条件不够,没有收储,周某某催促秀峰区尽快解决问题移交收储。为此,被告人周某某三次收受了张某某、黄某甲代廖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5万元的感谢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周某某任职材料、周某某缴款收据、相关工程材料、银行流水账;2. 证人彭某某、陈某乙、莫某甲、贺某某、梁某某、苏某某、莫某乙、李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廖某某、何某某、杨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共计8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及其亲友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