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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务农,住临沂市兰山区**村**号。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大集捡拾了临沂市**镇**村王某某的驾驶证。由于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将驾驶证上王某某的照片替换为自己的照片并使用。2020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行至费县**路**道交汇处路口时,被费县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在缉查布控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玉丛

检察官助理:王慧娟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临沂市兰山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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