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5********,汉族,大学文化,自报系**社工,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就职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骗取钱款,周某某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被害人曹某某谎称**公司即将搬迁至陆家嘴**中心,相关装修项目可以交由**公司承包。2018年8月,周某某从**公司离职。2018年9月起,周某某通过带曹某某及**公司老板蒋某某至**路**号**中心进行实地考察、伪造盖有**公司印章、领导签名的《合作协议书》《关于**与上海**设计付款补充合同》《陆家嘴航运新办公大楼工程运行规章》等,以**公司名义与**公司签订上述合同,骗取曹某某、蒋某某的信任,先以工程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蒋某某人民币1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后又多次以保证金不够为由向曹某某索款,共计骗取曹某某65万元。同时为了稳住曹某某,周某某向曹某某谎称聘用其为装修工程监理工程师并伪造聘用合同书。2019年底,曹某某发现被骗,迫于压力以周某某的名义向蒋某某归还10万元保证金,周某某向曹某某出具欠条。此后,周某某陆续向曹某某还款,截至案发,就其骗取曹某某的保证金还有20余万元未归还。
2020年4月起,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网上购得的警服,冒充民警身份,与施某某、黄某某、乔某某结识并取得信任。周某某以为施某某向看守所内男友带话为由,向施某某索取好处费2,000元,向施某某称可以利用民警的职务便利为其查询他人住址等私人信息,以买鞋为由向施某某借款370元,至今未归还。此外,周某某还编造“叫小姐”、请派出所所长吃饭等虚假理由多次向黄某某、乔某某借款,至今尚欠黄某某800元未归还。
2020年9月16日17 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冒充民警在本市杨浦区**路**路站岗时被查获。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1.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九十一万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明”等,证实2018年9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编造**公司搬迁装修工程项目,以**公司名义与他所在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采用实地考察、伪造合同等方式骗取他的信任,先收取保证金10万元,后又以保证金不够为由多次向他索款,收取他65万元。此外,周某某还以家庭困难等理由向他借款。截至2020年4月,周某某共计向他借款128.3万元,返还37.3万元,还欠91万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之后,周某某又向他还款33,570元。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经**公司员工曹某某介绍,**公司与**公司代表“小周”签订了关于**公司办公室设计的项目合同,并交付10万元保证金。后因该项目一直没有进行,曹某某陆续将10万元保证金归还。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康隆公司出具的“关于周某某在**(**有限公司任职的事实说明”“辞职报告”“收据”“合作协议书”“关于**与上海**设计付款补充合同”“陆家嘴航运新办公大楼工程运行规章”“聘用合同书”等、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为骗取被害人曹某某、*8公司的信任,伪造聘用合同书等,冒用*8公司名义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10万元。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对其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
1.证人施某某、孔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民警的身份结识施某某,并以为施某某向看守所内的男友孔某某带话为由,索取好处费2,000元,以买鞋为由向施某某借款370元,均未归还。期间,周某某还帮助施某某查询他人住址等私人信息。
2.证人黄某某、乔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2020年2月、4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民警的身份分别与黄某某、乔某某结识。后被告人周某某以“叫小姐”、请派出所所长吃饭等为由,分别向二人借款。二人因相信周某某民警身份,便借款给周。目前周某某尚欠黄某某800元。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查获被告人周某某购买的反光背心、肩章、胸徽、警号、皮带、帽子、短袖衬衫、长袖衬衫等警察制服套装、手机等,予以扣押。
4. 提取笔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手机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网上购买警察制服套装,并冒充民警招摇撞骗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对其冒充民警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对招摇撞骗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后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嘉懿
检察官助理 张少男
2021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U盘)、密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刘文雪、李星辉,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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