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司机,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现住址晋江市**镇**村**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周某某为骗取资金,采用高价买入低价卖出或者等价买卖的交易方式将被害人的货物转售给他人套取资金,并将资金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骗取被害人齐某某合同价值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97515元的飞织鞋面用于套取资金,支付部分货款8500元。截至案发时,尚有89015元货款未归还被害人齐某某。
2、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同价值共计约为49094.5元的飞织鞋面和休闲运动鞋,支付部分货款5918元。截止案发时,尚有43176.5元货款未归还被害人。
3、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合同价值共计21600元的运动休闲鞋。截止案发时,尚未归还过货款。
4、2019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合同价值共计35027.7元的飞织鞋面。截止案发时,尚未归还过货款。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晋江市陈埭镇丰盈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送货单及欠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齐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晋价认定[2020]52号、[2020]1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案金额188819.2元,数额较大,其行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明芳
检察官助理:吴剑虹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监视居住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_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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