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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公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楼村**庄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4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犯诈骗罪2019年8月15日送至邯郸监狱服刑。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车主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孙某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将杨某某的车牌号为鲁******货车以50000元价格私自卖给孙某某,当日孙某某按合同支付定金40000元,被周某某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在网上玩“北京赛车”挥霍一空。而后周某某以种种理由不交付车辆及办理过户。后来周某某将该车转移、汽修厂关闭、电话关机、人不知去向。2017年7月1日经周某某介绍又将该车以11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1。2018年1月26日周某某退赔孙某损失40000元。

2016年11月20日,周某某以112000元卖给武某某、王谋2二人一辆车牌号为鲁******红色东风天龙货车的名义,和王某2签订《邯郸市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好周某某在20日内把该修好过户交付给武某某、王某2二人,并收取王某2订金50000元。2017年2月14日周某某又将该车以93000元的的价格卖给梁山县的孙某某。将王某2交的订金用于还周某某等人的欠款及生活开支等,后在武某某的追讨下,周某某于2017年4月22日还给武某某10000元,给武文锁、王海生造成损失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海生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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