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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以来,姜某某(已判决)在未经三门县宗教事务管理局和县宗教协会批准、未公开招标的情况下,与张某甲(已判决)经过商量,以开发三门县健跳镇田岙村隐龙禅寺和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江村渔狮禅寺为名,由张某甲物色介绍工程队,姜某某出面签订合同并从中骗取保证金。后姜某某通过张某甲认识了周某某和乐某某(已判决)、聂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明知姜某某没有经济能力,仍介绍向某某向姜某某承包工程,双方于2009年10月10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姜某某从向某某处索取了3万元保证金,周某某等人要来了其中1万元的好处费。次日,聂某某收到了向某某1.9万元后又转交给周某某等人。周某某共计分得赃款9000元,张某甲分得赃款9000元(已退赔),乐某某分得赃款8000元(已退赔),聂某某分得赃款3000元(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材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收条,收条,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张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丙、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乐某某、姜某某、张某甲、聂某某的供述;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4.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兆权

检察官助理:赖寅法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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