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新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西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冬梅、被害人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因欠债无力偿还,在明知自己无能力为他人申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情况下,仍谎称可为被害人唐某某的天长市**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上述资质,并以安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9年4月9日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获证周期从收到首付款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同年4月15日,唐某某通过其妻子岑某某银行卡将12万元首付款转至周某某账户。后周某某将上述首付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等。协议约定期满后,唐某某多次催促,周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后失去联系。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周某某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咨询服务协议书》、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巧银
检察官助理:徐存亮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新村**号楼**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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