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捕前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4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以西藏电信大厦工程劳务工程名义与被害人庞某某签订合同,收取被害人庞某某的10万元工程保证金,向被害人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加盖伪造的“中国电信集团西藏分公司”印章。经核实中国电信集团西藏分公司并未筹建电信大厦。被告人周某某将该钱款挥霍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剑波
其美卓嘎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一证通、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数据光盘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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