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乐**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向他人介绍建造师挂靠业务,赚取中介费用。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以常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江苏**交通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职工何某某签订、履行二级注册建造师代理合同过程中,虚构可以将张某某、施某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社保一并转入**公司的事实,先后在2019年6月20日、6月27日骗取**公司合计人民币61000元。收到钱款后周某某一直未办理二人的社保变更手续,使被害单位无法为二人完成合规注册手续,并不再联系何某某,亦未将钱款交付给建造师。上述款项均被周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个人债务等。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还给**公司人民币6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二级建造师代理合同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依法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全 建
检察官助理 汪小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