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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11959********,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村**号,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路**街**号**号。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八号院高层17层,虚构阿里巴巴西安物流公司,伪造政府部门批文和公司文件,以该公司土方承运为由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挥霍赃款并失去联系。

2、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八号院高层17层,再次虚构阿里巴巴西安物流公司,伪造政府部门批文和公司文件,以阿里巴巴西安培训基地(西安数字学院)升级改造工程为由,签订电梯、空调、监控、钢结构等供货安装合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处费33万元,后挥霍赃款并失去联系。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银行流水、合同等;

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周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19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四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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