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东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82********,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街)。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9日克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2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经营一个名为**乡洪伟豆业的收粮点,以保斤粮的形式收购当地农民的大豆,在其收粮点经营亏损后携带部分黄豆销售款逃匿,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共诈骗杨某某等八人的黄豆款共计人民币191,898.00元整。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在吉林省通化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9年11月6日被克东县公安局解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杨某某、谷某某等8人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克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诈骗黄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某以收取保斤粮形式诈骗农民黄豆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其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松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克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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