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号。2000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04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由借款,以伪造的房产证(户主:周某某,地址:番禺区钟村街**街**座**室,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和虚假的房地产权证明作担保,在本区石基镇前锋南路“东景农庄”内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次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到被害人刘某某转账的人民币合共38万元。2016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逃避被害人刘某某的联系不予还款。经本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实,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上述房产证为假证。
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由借款,以伪造的房产证(户主:周某某,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镇**路**座**室,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作为担保,在本区桥南街南堤东路658号广州市俐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与被害人胡某某签订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次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到被害人胡某某转账的人民币合共5.7万元(已扣除首月利息3000元)。2016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逃避被害人胡某某的联系不予还款。经本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实,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上述房产证为假证。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杭州市上城区**号**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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