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大悟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4日、6月18日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悟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5月4日、7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同年3月21日、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担任大悟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公司无资金、无项目,无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与海南中航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潘某某等多家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共收取合同保证金25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个人挥霍。分述如下:
1.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潘某某签订了《大悟阳光板式轻钢结构蔬菜大棚施工合同》,收取潘某某工程质保金200万元。后周某某既未履行合同也未退还该质保金。
2.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孙某某签订《温控蔬菜大棚工程承包合同》,收取孙某某工程质保金20 万元。后周某某因无法履行合同,于同年4月18日让孙某某和公司时任法人熊某某重新签订了合同,但其收取的20万元质保金一直未退还给孙某某。
3. 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苏州永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蔬菜大棚工程合约书》,收取该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30万元。苏州永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场施工发现,周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三通一平和支付部分工程预付款,遂决定退出该工程,并要求周某某退还30 万元保证金。周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退还2万元,剩余28万元至今未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报案材料、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企业项目投资备案证、承包合同、收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熊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许某某、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洁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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