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0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供电局原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栋,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2020年4月7日被临沧市监察委员立案调查,同年4月8日被采取留置措施,7月6日被延长留置时间;因涉嫌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0月9日被临沧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临沧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沧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供电有限公司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6日临沧市人民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事实
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某甲担任**供电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不正确行使职权,在明知国家电价政策的情况下,对辖区内**供电公司优势硅业有限公司供电时,未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擅自决定并安排时任**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曾某某(另案处理)和副主任杨某甲(另案处理)以少结算**供电公司优势硅业有限公司总有功电量和人为调整**供电公司优势硅业有限公司峰、平、谷电量数据等方式对**供电公司优势硅业有限公司执行协议电价,致使**供电公司少结算**供电公司优势硅业有限公司电费,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经鉴定,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间,**供电有限公司少结算**供电公司优势硅业有限公司电费1544.009227万元。
二、受贿罪事实
(一)2010年6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某甲担任**供电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职工持股企业**供电公司**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获取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1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另案处理)和副总经理李某甲(另案处理)以公司名义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0.85万元。
1.2010年中秋节前,周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以公司名义送给的人民币0.3万元;
2.2011年1月春节前,周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以公司名义送给的人民币1.43万元;
3.2011年中秋节前,周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以公司名义送给的人民币1.5万元;
4,2012年1月春节前,周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以公司名义送给的人民币2.52万元;
5.2012年6月,周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以公司名义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6.2012年9月中秋节前,周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以公司名义送给的人民币2.1万元;
7.2013年2月春节前,周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甲以公司名义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
8.2013年9月中秋节前,周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以公司名义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
9.2014年1月春节前,周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以公司名义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
10.2015年2月春节前,周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以公司名义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
11.2016年2月春节前,周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以公司名义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
(二)以干股形式收受人民币13.8万元
1.2010年9月至2012年11月,周某甲担任**供电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在获取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自己未入股**公司情况下,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以公司名义送给股金红利人民币7.8万元。
2.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周某甲入股**公司的股金退股后,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以公司名义送给股金红利人民币6万元。
(三)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周某甲担任临沧临翔供电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斡旋协调,帮助云南**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沧项目部负责人韩某某与临沧****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员工供餐协议,使韩某某得以经营对****公司供餐业务。2018年2月,在周某甲即将调离**电局之际,其向韩某某索要3万元,后韩某某通过微信于2018年2月6日分三次每次1万元共转给周某甲人民币3万元。
(四)2018年2月,周某甲在由临沧**供电局局长调任临沧**供电局工会办主任之际,向临沧**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某丙垠提出想为其儿子买一架无人机玩,后杨某丙垠在网上购买了一架无人机送给周某甲,购买价格为1.2498万元,杨某丙垠将购买资金在临沧**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账外资金中报销。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事实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周某甲担任**供电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分管职工持股的**公司,**供电公司大量的电力工程项目由**公司实施,周某甲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某乙提出,要求其从**公司提供资金给**供电公司用于发放过节费、绩效奖。杨某乙与**供电公司**公司班子成员李某甲、杨某丁(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决定,杨某乙代表**公司先后13次提供给**供电公司人民币共计213万元,周某甲将此款以单位发过节费、绩效奖等名义分给了**供电公司领导班子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其中周某甲分得60万元。
被告人周某甲被留置期间,其家属代为其退出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98.89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人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周某甲任免职文件,**供电公司企业工商登记表及有关公司的批复、协议书,临沧供电局关于优势硅业移交的通知,国家、省、市及县相关部门关于电价相关文件,**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笔记本记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徐某某、苏某某、李某乙、袁某某、万某某、张某甲、曾某某、刘某某、杨某甲、程某某、严某某、梁某某、陈某甲,羊某某、周某甲、陈某乙、杨某乙、张某乙、韩某某、周某乙、李某丙、杨某丙垠、董某某、李某甲、杨某丁、赵某某、高某某、苏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云南杰森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微信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身为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不正确行使职权,在明知国家电价政策的情况下,对辖区内**供电公司优势硅业有限公司供电时,擅自决定不执行国家目录电价,执行协议电价,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人民币1544.009227万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单位发过节费、绩效奖等名义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213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继东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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