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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社,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镇**山其承包的耕地内点火放荒,火势蔓延到周边林地内,引起森林火灾。经洮南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林地过火面积为39.7896公顷。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过火烧毁林地价值人民币29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812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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