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55********,汉族,不识字,农民,住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泾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章某甲、章某乙、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位于自家屋后“谭树涝和小涝”山场山脚下的茶棵地中砍茶棵。周某某因口渴回家喝水,并从家中携带1支“芙蓉王”牌香烟和1个绿色“佳佳”牌一次性液体打火机。在返回茶棵地途中,周某某使用打火机将香烟点燃,并在抽完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向茶棵地。之后周某某继续在茶棵地劳动,当日15时许,周某某发现茶棵地中着火,且火势已蔓延至“檀树涝和小涝”山场毛竹林中,周某某随即人工灭火,并大声呼喊村民帮忙。在听到呼喊声后,邢某甲、王某某先后赶到失火山场帮忙灭火。随后,火势蔓延至“檀树涝和小涝”山场南侧杉木林中。见火势难以控制,邢某甲电话报警,后在村民、民警及专业扑火队的扑救下,明火于当晚18时许扑灭。
当日17时,泾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公安机关盘查询问时,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在泾县云岭镇汀潭村山脚组“檀树涝和小涝”山场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共计过火面积32.79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2.79亩,本次火灾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67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佳佳”牌绿色一次性液体打火机;
2. 身份证明资料、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章某甲、章某乙、邢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 泾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由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186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海燕
检察官助理 刘 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章某甲、章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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