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55********,汉族,小学,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金石镇下烟塘村民组自家屋后的山上耙柴时抽烟,将烟头随意丢在山上就离开了,其丢弃的烟头后点燃茅草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周某某发现起火后立即上山扑火,并通知家属帮忙扑火,后在湘乡市金石镇政府组织下,山火于2019年9月21日10时左右将明火基本扑灭,但当天中午13时左右复燃,在金石镇政府组织扑救下,到9月21日24时左右才将山上的明火全部扑灭;9月22日与9月23日下午山上两次复燃,但火势不大,过火面积较小。经湘潭市**有限公司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7.5亩,全部为有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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