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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失火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41969********,文盲,农民,现住周至县**镇**村**组。2014年1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森林防火规定,擅自在位于周至县**沟**坡的自家门前的黄豆地边用火烧荒,由于用火不慎,致使大火蔓延至陕西省**林场国有林内,造成省**林场**林区81、82林班林木及少部分集体林着火。经陕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22.1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材料;5、林木鉴定;6、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7、被告人户籍证明;8、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森林防火规定,擅自用火烧荒,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22.1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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