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桂平市**镇**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桂平市**镇**村**其的鸵鸟养殖基地烧杂草,由于未做好防范工作,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镇**村的山林被烧毁。经鉴定,过火耕地面积2.9公顷,过火无立木面积0.39公顷,过火有林面积7.47公顷,过火总面积10.76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支付证明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覃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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