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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午饭后,拄着拐杖走到村子南面“李子山”一片坟墓边自家的旱土那里。此处是周某某早年相中的自己死后埋葬地,她见旱地里长满了茅草,想清理干净,于是拿出从家里带来的打火机,点燃茅草。因风大,火势蔓延到周边坟地和山上,引发森林火灾。村委干部发现火灾后,带人上山救火,直至当天18时30分许才将火势扑灭。

经对过火山场鉴定,鉴定意见为:临武县万水乡**村“罗老头”一带山场“12.5”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197.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8.6亩(杉木48.3亩、马尾松10.3亩);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25.1亩,宜林荒山113.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我国森林管理法规,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晓军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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