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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失火罪)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居住地**。因涉嫌失火罪,2018年4月26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4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释放及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2018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19日衡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耒阳市**镇**村水库山上烧纸钱为其父亲扫墓,后用脚踩灭明火,未清理干净现场就下山,走到村门口时发现其父亲坟墓边的山上起火了,遂立即喊人和其去灭火,但因风太大,火越烧越大,引发了森林火灾。经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火烧林木地块面积与地类为:过火总面积111亩,共分2个小班。1号小班84亩,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杉树,2号小班27亩,地类为有林地-杉树、楠竹、樟树。现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刘某某、蒋某丁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说明、赔偿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谢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蒋某甲、谢某乙、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扫墓烧纸钱时未将火熄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红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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