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55张银行卡(其中44张系他人所有)、26个U盾(其中19个系他人所有)和28张手机SIM卡(其中23张系他人所有)去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航站楼,准备乘机去往泰国曼谷,在19号安检通道进行安检时被机场安检人员查获,随后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告人周某某的行李箱中起获了上述银行卡、U盾、手机SIM卡和手机2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卉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起获的55张银行卡、26个U盾、28张手机SIM卡和手机2台现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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