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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8********,汉族,职高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号。2005年6月15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行政五日并没收人民币一千四百元;2020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S****号小型轿车沿三门县海游街道平海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海游街道平海路琴江山庄路段时,与陈某某停在停车位上的浙J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三门县交通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在送周某某至三门医院抽血途中,周某某酒后胡言乱语不听劝阻,当警车行驶至三门县中医院附近时,周某某无故用拳头打到民警张某某右耳廓位置,张某某立即控制周某某双手并要求其控制自己行为。民警张某某松开周某某后,周某某又用拳头打到张某某前额位置。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警察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执法经过,证人陈某某、蒋某某、毛某某、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兆权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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