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8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津D****6大众轿车,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附近一牛肉板面店铺行驶至津涞公路辅路欲左转进入光明路时,与后方驾驶津R****1夏利轿车正常行驶的某某某以及前方驾驶津L****8骐达轿车正常行驶的李某某发生事故,造成该两辆轿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6mg/100ml,津R****1夏利轿车损失价值为1823元,津L****8号骐达轿车损失价值为8289元。
事故发生后,津R****1夏利轿车驾驶员某某某报警,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李七庄派出所指派民警邓某某、靳某某、邢某某、吴某某处警,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式妨害民警正常执行公务并将民警邓某某打伤。经鉴定,民警邓某某右耳下下颌缘部划伤,为轻微伤。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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