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红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001983********,回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镇**村**组**号。2015年3月4日因与他人撕扯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治安调解。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8月31日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1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30分许,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组织民警统一行动,在红寺堡区城区查处酒驾违法行为。民警康某某带领辅警马某某等四人在燕然路与前进街交叉口附近设卡执法。
当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宁C****8号灰色本田锋范牌轿车沿前进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交警设卡处,被辅警马某某挡停引导至路边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康某某和辅警马某某向周某某表明身份,令其关闭车灯、熄火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接受检查,周某某未出示相关证件。民警康某某在询问过程中闻到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由于酒精检测棒出现故障无法检测,康某某便呼叫了该大队指导员张某某支援。在此过程中,民警康某某和辅警马某某要求周某某交出车钥匙,遭到周某某拒绝,马某某在拔取车钥匙过程中被周某某将右手背抓伤。后民警安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前来支援,安某某手持检测仪要求周某某吹气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迅速将车窗摇起关闭发动汽车准备逃离,民警康某某在警告无效后用警棍对周某某驾驶车辆前挡风玻璃破窗。被告人周某某不顾前方有人,加速驾车将宁C****警号警车撞开后逃离,民警康某某等人因躲闪及时才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宁夏中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宁C****警号警车损失价格为2782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1时许,在其家属的规劝下到其家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未检出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了逃避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家属的规劝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生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0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移送涉案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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