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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上午,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中队长万某安排辅警郭某某、杨某到新窑镇**小区路段执勤,二人在**小区对面的主干道路上看见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违章停放在路边,便上前叫车主周某某将摩托车移开,周某某拒绝配合,在驾驶摩托车移开时辱骂郭某某,之后,周某某驾车往**小区对面支路上逃跑,郭某、杨某上前追赶,追了一段路程之后周某某调转摩托车头朝郭某某、杨某二人撞击,郭某某躲闪不及被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推行了一段路程,到路口转弯处趁摩托车减速时郭某某将周某某强行拉下车,周某某从三轮摩托车上拿出一根铁棍殴打郭某某的头部两下,致郭某某头部出血。2019年11月21日,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之伤属人体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棍;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劳动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剑、李某某、张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郭君洪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辨认笔录及现勘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贵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铁棍1根;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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