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3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4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学生,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镇**村**山**号,住址合肥市蜀山区**路**学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聚餐,席间大量饮酒,酒后四人至本市蜀山区琥珀山庄南村3栋楼下一家汉文化体验门店,在店内周某某与其母亲电话发生争吵,随即摔掉手机并跑出店外,朋友追随出去。当晚23时许,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琥珀派出所接到扰民警情,民警朱某某带领辅警袁某某、唐某某赶往现场处置警情。民警途经合肥市蜀山区安庆路与庐阳街交口时,发现醉酒的周某某等人,同时电话得知扰民的人已经离开。为防止聚众酒后闹事情况的发生,民警驾车跟随周某某至安庆西路与庐阳街交口东50米处,周某某等人坐在路边。民警朱某某下车对周某某进行询问,劝其回家,周某某不听劝告,抓住朱某某双手并用脚踹朱某某胸部,导致朱某某倒地。随即周某某被民警控制,同年9月6日0时许,将被告人周某某移送至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警三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病历资料、人民警察证等书证;2.

证人朱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系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此前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卫华

检察官助理 杨  雯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