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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6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4日16时许,隆回县公安局**队队长肖某某带领辅警廖某某、谭某某等在S219省道隆回县**镇**村路段设卡执法。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设卡点,肖某某等对周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及机动车进行检查,发现周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过期,且所驾驶的摩托车保险也过期。肖某某依法决定对周某某的摩托车予以扣押,但周某某坐在摩托车上拒不下车,也拒绝交出摩托车钥匙。执法人员遂决定口头传唤周某某到隆回县公安局七江交警队接受调查,周某某拒不配合。肖某某多番劝说、警告无效后,将周某某从摩托车上拉下来,遭到周某某以手推、脚踢的方式反抗。肖某某对周某某实施强制传唤,将周某某铐到警车拖箱侧栏杆上,将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推到警车上。随后,肖某某解开周某某的手铐,要周某某坐警车到**队去接受调查,周某某用手撑住车门不肯上车。执法人员给周某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强制措施凭证要周某某签字,周某某不但不予理会,还用手抓住己扣押到警车上的摩托车,欲强行将摩托车从警车上拉下来。执法人员要周某某松手,周某某不肯,执法人员及路过群众对周某某多番劝说均无效。肖某某及隆回县羊古坳交警中队队长阳某某对周某某多次警告后,见周某某依然不肯松手,阳某某朝周某某喷射辣椒水,趁机将周某某抓摩托车的手拉开,周某某强烈反抗,阳某某、谭某某、肖某某等扭住周某某欲将其带离,周某某反抗过程中先后咬伤阳某某、谭某某的左手臂。经法医学鉴定,阳某某、谭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阳某某、谭某某被咬伤照片、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阳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鉴定机构: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

鉴定人:戴某某、谭某某。

4.被害人:阳某某,男,1989年出生,住隆回县桃洪镇。联系电话:862739****。

谭某某,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隆回县桃洪镇。联系电话:151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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