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032号
被告人周某某,性别:**,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4********,**族,**文化,系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楼。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8时1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轿车沿本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时,因违规变道被路口执勤的民警刘某某发现并拦截,处罚时拒不配合。被告人周某某在民警刘某某站在其车辆驾驶室左侧阻止其离开时,仍强行向左驾驶车辆前行,挤压碰擦民警,致民警刘某某左前臂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已向被害民警刘某某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民警察证》证实,刘某某系宝山分局民警,樊某某系高境派出所辅警。案发当日其二人于本区**路**路路口进行交通执法,遇被告人周某某驾车违规变道,拒不配合执法,在刘某某站在车辆驾驶室左侧拦截时,被告人周某某仍驾车逃离,撞蹭民警刘某某。
2.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的伤势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照片证实涉案车辆信息情况。
4.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刘某某提供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已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查询情况、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系被抓获到案。
6.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长春
检察官助理:王瑜佳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21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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