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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7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4日因***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4月16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镇**路**弄**号**室的家中,因在互联网发表不当言论被**派出所民警汤某某、姚某某及辅警秦某某、陆某某等人传唤。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挣扎反抗,后又持水果刀威胁民警等人,期间造成汤某某、姚某某、秦某某、陆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汤某某左手划伤,不构成轻微伤;姚某某右手擦伤,不构成轻微伤;秦某某右腕外伤,不构成轻微伤;陆某某右手受伤,不构成轻微伤。周某某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对本案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汤某某、姚某某、秦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抗拒传唤并持刀威胁,造成民警和辅警受伤的事实。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不配合民警传唤并发现其持刀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案发当天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相关作案工具刀一把被依法调取。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执法证明以及相关工作证件复印件,证实2020年2月21日9时,民警汤某某、姚某某,辅警秦某某、陆某某等人系根据**派出所指令至**镇**路**弄**号**室对周某某进行核查工作,汤某某、姚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秦某某、陆某某系**派出所辅警。

6.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汤某某左手划伤,不构成轻微伤;姚某某右手擦伤,不构成轻微伤;秦某某右腕外伤,不构成轻微伤;陆某某右手受伤,不构成轻微伤。

7.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周某某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玉兰

                                 检察官助理:夏晨莉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__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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