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01时许,大板桥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到达本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园艺场内,将醉酒滋事的被告人周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拒不配合,将辅警林某甲的右手臂咬伤、将民警林某乙头部打伤。经鉴定,林某甲、林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类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具有一次劣迹、坦白、妨害公务致两人轻微伤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28页,散页1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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