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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2********,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德坞办事处**村**组**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9月2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8年9月17日被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12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来到六盘水市公安局大门处,欲进入六盘水市公安局内找领导反映问题。其在市公安局保安亭处被门卫赵某某拦下告知白天上班时再去反映。但周某某一直徘徊不走,赵某某便打电话报警。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德坞派出所值班民警黄某某带领警务助理王某某出警。到现场后出警民警劝告周某某离开,周某某佯装离开保安亭后,又走到市公安局正大门处欲从此处强行进入市公安局内。出警人员发现后继续劝阻周某某,周某某仍不听劝阻。在出警人员黄某某、王某某强行带离周某某的过程中,周某某与民警发生抓扯并挥手打在民警黄某某脸部,导致黄某某的脸部受伤。

经六盘水市人民医院诊断:1.黄某某右侧颜面部及左手部皮肤挫擦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出警及到案经过、警官证复印件、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明春

                                               检察官助理 吴倩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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