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北京市人,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9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昌平分局北流村派出所民警杨某某、唐某某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传唤时,被告人周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拳头击打民警杨某某的胸口,后又用木棍击打杨某某的肋部,将民警唐某某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诊断为偏执状态,案发时处于疾病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经鉴定,杨某某、唐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诊断证明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唐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维前
检察官助理:张天琪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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