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9时许,桐庐县公安局凤川派出所接警称桐庐县凤川街道桑园村内有人阻拦村委施工,民警章某某等人出警至现场。对阻拦施工人员柯某某和王某某劝导无效后,先后对两人进行传唤。民警在将王某某传唤至警车时,王某某弟媳被告人周某某边骂边追赶至警车旁,用手拉警车车门,表示要一同前去,在民警对其进行警告且阻止后,再一次拉动车门。后民警对其进行传唤,在将其带上警车的过程中,其使用脚踢、手抓、摘下章某某警帽、眼镜,并将眼镜折断等方式进行反抗,造成被害人章某某右手大臂红肿、眼镜被折断,洪某某左手小臂挫伤、右手大臂挫伤,程某某左手臂挫伤,警车车门密封条掉落。经鉴定,被害人章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章某某被损害的眼镜价值人民币895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章某某眼镜损坏款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眼镜照片、警车照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等;

2.被害人章某某、程某某、洪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结果告知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视频录像刻录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平炎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3*******)。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