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栾城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7时许,楼底派出所副所长成某某带领辅警樊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在处置周某某与夜宴KTV账单纠纷警情中,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抓破民警成某某衣服,摔坏成某某手机,抓伤辅警樊某某和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损坏的手机等物证;栾城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警情详情接处警综合单、伤情照片、人民警察证、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酒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行为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王 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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