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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东风**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及其丈夫田某某阻碍十堰市张湾区西城经济开发区草店村村委会组织的草店村1、4组通村道路扩建工程施工,当日9时许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柏林派出所接110指令后,值班民警付某某、丁某某带领辅警江某某赶至现场出警,发现周某某、田某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警告无效,民警依法对周某某、田某某进行强制传唤带离,民警付某某强制传唤田某某时,周某某拉拽民警付某某胳膊阻拦传唤,民警丁某某依法对周某某进行强制传唤时,周某某脚踹丁某某腿部,口咬丁某某手部,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2019年9月25日,经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右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出警经过、户籍信息、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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