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
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孟某某等亲属因多次和本市**保险公司协商孟某某丈夫周某丙意外死亡保险金的理赔未果,周某丙的妻子孟某某和周某丙的姐姐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带着周某丙、孟某某的二位老母亲再次来到**步行街**保险公司大厅内, 让周某丙的母亲和孟某某的母亲睡在大厅,将保险公司大门关闭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办公,强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周某丙的意外死亡保险金。屏襄门派出所接到保险公司报警后, 姜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值班民警接110指令后立即赶到现场,对周某某等人劝说,让双方到派出所协商解决。民警对周某某等人近两个小时的劝说无效后,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民警强制将周某甲等人带离现场。周某某主动上前阻拦不让民警带离。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拒不配合,将姜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三名民警身体多处咬伤、抓伤。经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三名民警外伤存在:但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保险公司证明材料、伤情照片、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姜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4.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光盘;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邱长洲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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