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62********,汉族,小学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2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沅江市**路逆行时与一台小轿车(湘*****)发生摩擦后,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警察昌某某以及协警郭某某赶往现场出警。警察在处理该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所驾驶两轮摩托车系无牌无证车辆,需依法进行扣押。在此过程中,周某某拒不配合警察工作,坐在自己的摩托车上不让民警依法扣押,时间长达十多分钟。警察在多次警告无效后,准备强行对周某某的摩托车进行扣押,这时,被告人周某某冲到昌某某、郭某某身前.对两人进行辱骂,且动手抓伤两人。经沅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警察昌某某、协警郭某某伤势均为轻微伤。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昌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二人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广宇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