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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8********,汉族,大学文化,**学院**,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镇,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园**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朋友在荆门市东宝区金龙泉大道九尊食上生态美食园吃饭,**餐厅**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当晚22时许,荆门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苏畈桥警务站接警后,民警吕某某带领两名辅警赶至现场,在制止周某某时,周某某对民警进行推攘并将一名辅警身上的对讲机砸在地上,民警吕某某立即呼叫增援,随后民警李某甲带领两名辅警赶至现场。在民警李某甲准备上前扶周某某时,周某某挥拳击打李某甲的面部和胸部,致使民警李某甲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耳神经性耳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李某甲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湖北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柴某某、江某某、文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纯义

                                 检察官助理:余礼航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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