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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1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六枝街黄家桥路段处理交通事故,民警张某某排辅警付某某负责交通事故地周边交通疏导,付某某在疏导中,看见黄家桥旁边二喜牛肉粉馆门前路上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红色三轮载客摩托车(车牌为贵B****1)未按照指挥驶离,即到该三轮摩托车旁要求周某某出示相关证件,周某某拒不配合,准备强行驾驶三轮摩托车离开,付某某为防止交通拥堵导致其他事故发生,即伸手进三轮摩托车驾驶室将车钥匙拔出拿在手上,周某某便从其三轮摩托车驾驶室工作台上拿起一把屠宰刀下车走向付某某付某某周某某拿起屠宰刀即把三轮摩托车钥匙丢在地上后撤离现场。周某某捡起三轮摩托车钥匙后将车发动并驾车逃离现场至六枝街电厂菜场路段时被赶来增援的交通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屠宰刀一把;2书证:出警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刀威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屠宰刀(尖刀)一把;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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