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铺租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9时许,茅草铺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辅警袁某某、刘某某(着警察、辅警制式服装)接群众报警赶到遵义市汇川区成都路,要求正与被害人发生纠纷的被告人周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某在民警出警过程中将袁某某手臂咬伤并使用脚对李某某及刘某某乱踢,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后被增援警力赶到控制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5、出警经过、病历、和解协议、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抗拒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判处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祉锜
检察官助理 李 琦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1831160****、1373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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