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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期**小区**栋**单元**室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房。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6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案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贵C9****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洞行驶至长征镇民政村龙礼路路段时,被在该处设卡排查的遵义市公安局城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林某某带领辅警武某某冯某某等人查获,其经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初步确定其系醉酒驾驶,交警林某某与辅警武某某、冯某某三人欲将周某某口头传唤至医院抽取血样检验时,周某某突然横穿马路逃跑,后被追赶的交警林某某、辅警武某某、冯某某抓获,三人将周某某带往医院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为逃避打击,用手抓扯交警耳朵,并用拳头殴打履行执行职务的辅警,后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民警与交警一起依法将被告人周某某控制并带至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门诊病历、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武某某、冯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告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现场视频监控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在被查处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及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勇、李智、丁晓红

                                 检察官助理 :杨红霞

2021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叁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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