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36号
被告人周某甲(别名周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设计有限公司**,出生地四川省威远县,住重庆市渝北区**城**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周某甲与田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单元**家中宴请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邻居投诉噪音扰民。物管保安上门劝阻未果后邻居报警。当日23时40分许,在出警民警李某甲询问情况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辱骂民警和报警人,使用手机拍摄视频扬言传播,扯落李某甲佩戴的防疫口罩并踢踹李某甲;在彭某某抢夺李某甲手机不慎摔倒后,用力推搡李某甲;后被告人周某甲继续辱骂民警并以发布民警打人视频相威胁,在增援民警李某乙等人到来后,无视李某乙劝阻,击打李某乙手臂。随后,被告人周某甲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现周某甲已取得李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就医病历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杜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65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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