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9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宇讯(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安徽省**县**镇**村**队**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街**号**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6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公安处治安管理大队民警陈某某、吴某某等人依法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文创园区内有嫖娼行为的被告人周某某进行抓捕时,该周拒不配合并驾驶牌照为皖******的车辆逃窜。民警遂驾驶牌照为沪******的**牌公务用车追赶,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苑附近对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被告人周某某为逃避抓捕,驾车挤撞上述公务用车。经鉴定:上述公务用车物损价格为人民币2,956元。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相关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信息表、工作情况等,证实其等人在依法抓捕涉案被告人周某某时所驾公务车辆遭到撞击损坏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和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调取到行车记录仪光盘片1张及其上述所驾车辆1辆的情况,以及视频资料内容显示被告人周某某为逃避抓捕,驾车挤撞涉案公务用车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公务用车进行保全的情况。
5.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因案发当日的嫖娼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相关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公务用车的物损情况。
7.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已支付涉案公务用车物损钱款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9.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建敏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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