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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3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无业。2005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白色标志轿车至闵行区**路**道外圈上口,遇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机动二大队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李某甲、张某某设卡检查时拒不配合,明知辅警张某某站在车头前,仍踩油门继续行驶,迫使辅警张某某趴在其驾驶的轿车引擎盖上,其不顾辅警安全,继续行入S20快速行车道上,由S20外侧顾戴路入口高速行驶至莘庄立交处,共行驶1.8公里才停车让辅警张某某从引擎盖上下来。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遇民警检查拒不配合,明知辅警张某某站在车前仍继续行驶导致辅警张某某趴到其轿车引擎盖上,由S20外侧顾戴路入口高速行驶至莘庄立交处才停车让其下来的事实。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轿车后遇民警检查,明知辅警站在其车前仍继续行驶导致辅警被迫趴在轿车引擎盖上,后行驶一段距离后才放辅警下车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证实,辅警李某甲和张某某的伤势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抓获周某某并当场对周某某驾驶的车牌为皖******车辆进行搜查,并从周某某处扣押车辆行车记录仪内的一张SD储存卡。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到案的经过。

6.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发生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_检察官奚亚一

检察官助理吕悠悠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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